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1172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损失(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当金清偿之日止,以117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8100元; 四、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的财产经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五、驳回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3元,由被告负担15965元,由原告24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