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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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维信信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青岛维信信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青岛维信信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青岛维信信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上述二、三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计3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