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为870000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付); 二、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险费4000元; 三、被告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所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两台塑料注射成型机享有抵押权,有权对青工商胶州xxx项下抵押财产经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7520元,由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26元,由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26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