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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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 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返还原告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已付款328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67107元,由原告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4290元,由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负担192817元;反诉受理费31359元,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