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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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3050元; (上述判决款项直接汇入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太和县赵庙支行账号:62×××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