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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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92658.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138797.69元;原告***在领取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68458元(已扣减诉讼费5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