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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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荆门市亚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有关诉讼费处理决定; 三、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695372.1元范围内对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荆门市亚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280043.3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395500元范围内对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中荆门市亚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991465.3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663.7元,由荆门市亚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30562.34元、***负担19101.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