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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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门市英格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荆门市英格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2804元及利息(以16280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被告荆门市英格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