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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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卓凯物流有限公司 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9133.77元; 二、被告荆门市卓凯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2243.40元,由本院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赔偿给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被告荆门市卓凯物流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