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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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祥丰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金恒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杨晓峰与荆门祥丰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荆门祥丰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晓峰装修款81540元,支付违约金17160.1元、鉴定费5000元,款项合计103700.1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荆门祥丰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