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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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差额补足款41365833.33元及违约金(其中以2635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计算、以1501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计算,均按照日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滁州国泰公司质押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 五、被告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4万元; 六、驳回原告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44元,由被告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025元,原告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