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的车辆挂户经营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元及承担滞纳金200元,合计2200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保险费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 四、驳回原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负担91元。 (上述款项汇至执行款专户: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