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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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3141.1元,合计223141.1元,并按年利率17.7%给付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7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54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647元予以退回,被告***应负担之诉讼费46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87)。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