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益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百顺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百顺石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宁波益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 二、被告***应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向原告宁波益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波益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宁波百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