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2民初89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临泉县。

被告: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海,执行董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吴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伟、邓陈林,公司员工。

原告***诉***、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鸿图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预立案,并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金华(正路)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与三期等进行了鉴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联财险阜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阳鸿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被告中联财险阜阳公司答辩意见: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有误部分请法院裁决。原告在诉请中扣除交强险后,按责任比例分摊,交强险应预留另一伤者的份额。自费药部分我司不承担。原告无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

被告阜阳鸿图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不足,原告系农村居民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其他部分赔偿项目偏高,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五、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中联财险阜阳公司承保了被告阜阳鸿图公司名下的皖K×××××/皖K×××××号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

六、司法鉴定意见:2019年3月21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金华(正路)所作出鉴定意见,***2018年8月23日交通事故致导致右侧第5、6、7、8、9、10、11肋骨骨折,左侧第4、6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350元。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需扶养对象为女儿陈彦吉,****年*月**日出生;儿子陈红名,****年*月**日出生;儿子王晨箫,****年*月**日出生。

八、本院确认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药费1440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30元/天=750元、营养费45天×60元/天=2700元、护理费45天×150元/天=6750元、误工费120天×115.19元/天=13822.8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2046元/年×20年×10%+(27079元/年×7年+27079元/年×2年÷2)×10%=10575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施救费950元、车辆损失32800元,合计180433.67元。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5450.1元。

二、被告***、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80元。

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3元。

鉴定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2345元,被告***、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3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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