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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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分别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均至借款清偿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永利华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佛山市永利华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56.06元,减半收取计2557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永利华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原告***负担217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