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
佛山市众联按揭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案外人佛山市禅城区创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内容,以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68000元(具体履行方式为:其中等额于原告***依照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应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支付的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提前还款费用部分的款项,由被告***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支付,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支付后尚有剩余的部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房款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日起,以17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7日起,以8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8日起,均计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契税10968.53元、房改房上市增值款7419.80元、转让划拨土地应补缴土地价22963.95元、中介费26700元、按揭费6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佛山市禅城区************变更不动产登记至被告***名下的登记手续;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53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10559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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