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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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鞍山捷达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