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市晋安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62.4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1062.4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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