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无油涡旋空压机项目合作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业务费200000元; 三、驳回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12.5元,由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