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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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亿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亿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9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借款利息2425943.75元、罚息(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59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复利(复利以2425943.75元和前述罚息之和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华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亿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亿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处房地产(房地证号分别为:104房地证2012字第××号、104房地证2012字第××号、104房地证2012字第××号、104房地证2012字第××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29.72元,由被告亿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