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80082.5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的违约金为657439.6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080082.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91094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的违约金为1934955.9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99109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5445元,减半收取327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