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富饶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十堰槐鹏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富饶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槐鹏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4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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