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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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90882.23元。 二、被告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为原告***补缴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应由被告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