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西迈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西迈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5980元,赔偿律师费2598元,合计28578元; 二、驳回原告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49元,由原告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西安西迈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