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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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东莞市辉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辉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9月16日起计至2020年3月16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被告东莞市辉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其预交的受理费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