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粤A*****号(临)轻型厢式货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等直接赔偿龚子云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80789.03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等直接赔偿龚子云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126878.5元。

三、驳回原告***等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列相应款项交本院转***等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元,原告***等请求缓交已获本院批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369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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