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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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78首词曲作品、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歌曲清单详见表二“被告卡拉ok侵权歌曲名称”); 二、限被告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4.95元,由被告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