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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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利息为18252.23元、违约金为3279.47元、手续费为20436.4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计付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29.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7929.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9.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