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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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90052.1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药费1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院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金奇运输公司负担1950元,被告人寿保险合肥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