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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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2955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880元、误工费22474.76元、护理费7383.41元、交通费900元,上述合计63392.4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6元,***负担720元,***负担2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160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