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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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治县九龙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县九龙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货款779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40元,减半收取874.70元,由被告长治县九龙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