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治市康维尔输送带有限公司 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 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治市康维尔输送带有限公司支付5517元。 二、驳回原告长治市康维尔输送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负担62元,由原告长治市康维尔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1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