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汝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744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收取4702元,由被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