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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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中合机械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石中合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支付贷款本金4278957.27元,利息30513.29元、罚息102306.65元、复息389.02元,共计人民币4412166.23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76-10-11号(黄房权证2××9开第0202535号)房屋的拍卖或变卖款项对授信协议1项下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4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振兴大道假日威尼斯二期V83号(鄂州房权证鄂城字第××号)房屋的拍卖或变卖款项在授信协议2项下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6137元,由被告***、***、黄石中合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