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344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景,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并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11点30分在泗安法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仲凯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叶洁

书记员卫玲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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