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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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344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景,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并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11点30分在泗安法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仲凯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叶洁 书记员卫玲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