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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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875000元,利息1157500元,合计6032500元,2020年5月18日起的利息,以487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依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给付***律师代理费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抵押物,即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镇××村【浙(2018)长兴县不动产权第0027522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限额内按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