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500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24日的借款利息150000元,并自2020年3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此借款清偿时为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过借款本金500000元与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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