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1497561.09元及截至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28927.51元、罚息436296.0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48052016302504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33元,由被告***、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