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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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91民初8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住***。 被告:***,女,住***。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管龙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威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