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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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 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8)冀118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对(2018)冀118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8)冀118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在上述抵押实现后仍有未被偿还的债权,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就未被偿还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清偿责任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4364元,由被上诉人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