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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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保证金自2019年2月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原告***已经收到的利息2万元,待结算时从中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6元,减半收取计6903元,由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