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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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隆丰工程造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328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32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32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阳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本金1767135.8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沈阳大学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41元,由沈阳大学负担20704元,由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1元,由沈阳大学负担20890元,由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