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熔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三门峡阳光铸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熔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三门峡阳光铸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45元及违约金(以934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三门峡阳光铸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被告洛阳市熔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