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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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市裕安区豪林门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豪林门业货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豪林门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