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门峡金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3民初2882号

原告:三门峡金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0834782011,住***。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红照,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三门峡金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金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金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三门峡金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7元,减半收取计2243.5元,由原告三门峡金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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