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金额111633.83元(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3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