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 二、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备案资料的违约金(按总房款424166元的日万分之一自2014年3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