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常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陕0116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陕0116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负责人冯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利、**,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市常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小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监字(2019)9-1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31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1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对不符合规划的56.03亩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公园内道路、凉亭、卫生间、子午湖及硬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5月,西安市常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开始占用韦曲街办鲁家湾村及XX街XX村、XX村XX园及公园配套子午湖。截止调查之日,扩建的花架广场、凉亭、临水展览馆、娱乐广场、卫生间、公园内道路、子午湖及硬化地面已基本建成,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园内道路总占地77381.91平方米(116.072亩)。依据长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调整完善,显示:一般农地区44.602亩、城镇建设用地区60.042亩、生态安全控制区11.428亩。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图(I49G045015)显示:耕地35.842亩、园地2.742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1.744亩、交通运输用地:3.96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051亩、其他用地0.728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违法占地中符合规划的60.04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公园内道路、硬化地面、花架广场、临水展览馆)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二、对不符合规划的56.03亩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公园内道路、凉亭、卫生间、子午湖及硬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地60.042亩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200140元;对非法占地56.03亩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560300元;两项共计76044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9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职责。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1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1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尚军审 判 员 王华审 判 员 李妍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雪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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