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丰和门帘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蒋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XXXX。被告王金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蒋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金奇给付原告蒋鹏承包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原被告商谈并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街XX村XX号的西安丰和门帘有限公司,并约定承包费为每年5万元,并约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给付全年的承包费。后原告遂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原告的公司交付给被告经营,被告从2018年开始承包原告的公司。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承包费5万元,仅仅于2018年年底连同货款给付了原告5000元的承包费,剩余45000元的承包费至今也并未实际给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承办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在原告的一再索要下,被告于2019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注明,被告欠原告2018年的承包费45000元,并约定自2019年6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6500元,至2019年12月底还清。被告至今也未按照欠条约定的日起,如期如数给付原告承包费。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金奇未到庭,无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欠条,证明2019.4.9日被告王金奇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款金额为45000元整并承诺从2019.6月起每月还款6500元至2019.12.30日还清。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2张,证明从2019.7月至2019.12月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答复没有钱。被告王金奇未出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2018年2月,原被告协商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街XX村XX号的西安丰和门帘有限公司,并约定承包费为每年5万元,并约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给付全年的承包费。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原告的公司交付给被告经营,被告从2018年开始承包原告的公司。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承包费5万元,仅于2018年年底给付了5000元的承包费,剩余45000元的承包费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承办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被告于2019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注明,被告欠原告2018年的承包费45000元,并约定自2019.6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6500元,至2019.12底还清。被告未按约定的日期给付原告承包费。原告诉来本院。因被告王金奇未出庭,本院未主持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公司,约定承包费及支付时间,双方形成发包承包关系,被告占有、经营了原告的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承包费。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承包费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承包费45000元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鹏承包费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金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文龙人民陪审员王战国人民陪审员刘红娟2020年8月28日书记员:宁敏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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